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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泉水水源地选择需要考虑哪些政策法规

来源:青州福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更新时间:2026-09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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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矿产资源类法律(自然资源主管部门)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及其实施条例

    天然矿泉水属于液体矿产,选址必须落在允许勘查、开采矿产的区域;避让矿产禁采区;后续需要取得探矿权、采矿权,编制开采方案,资源储量评审备案。自然保护地核心区、各类保护禁区不得设置矿权。

  2. 《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》GB/T 13727‑2016(重要国标)

    • 要求开展水文地质勘查、不少于 1 个完整水文年动态监测;

    • 水源地划分Ⅰ、Ⅱ、Ⅲ 级防护保护区,明确各级保护区范围、禁止活动;

    • 评估含水层防护能力、补给径流条件,避开易污染地段。

二、水资源与地下水管理类法律(水利主管部门)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

    • 符合地下水管控指标、地下水超采区管控: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开采;

    • 水源地不得位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区;评估开采后不会引发地面沉降、水位持续下降等问题。

  2. 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矿泉水开采除采矿证外,还需要取水许可证,取水规模符合当地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控制要求水利部。

提示:矿泉水同时受矿产、水资源两套制度约束,两个许可均不可缺少。

三、生态环境与水污染防治法规(生态环境部门)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
    • 水源地周边不能存在化工、养殖、垃圾填埋场、排污口等污染源;

    • 按规范划分水源防护区,落实保护区管控要求,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与保护无关项目。

  2. 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相关法规

    •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严禁勘查开采矿泉水;实验区也需严格审批,多数情况禁止商业取水;

    • 风景名胜区、地质公园严格限制商业开采,部分区域直接禁止。

  3.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:水源地开发项目必须做环评,评估开采对周边生态、地下水环境影响。

四、食品品质管控强制性国家标准(市场监管)

  1. GB 8537‑2018《食品品质管控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》(强制国标)

    • 水源必须地下深处自然涌出 / 钻井采集,水质界限指标、污染物、微生物必须达标;

    • 原则要求水源点就近灌装,不允许异地运原水灌装;

    • 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,防范外源污染。

  2. GB 19304‑2018《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》,明确水源卫生防护、监测要求。

五、土地、地质灾害、水土保持相关法规

  1. 《土地管理法》:核查水源地、取水口、厂区土地规划,避开刚性保护基本农田;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。

  2. 《水土保持法》:选址做好水土流失评估,水源补给区优先选植被良好区域,编制水土保持方案。

  3. 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:避开滑坡、泥石流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高风险区;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评估,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。

六、地方专项条例(非常关键)

很多省份出台专门矿泉水保护法规,选址必须遵守地方特殊管控:

  • 例:《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》《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》等;

  • 地方划定矿泉水集中保护区、禁采区、限采区;部分地区对单井允许开采量、保护区范围有地方细化标准。

七、水源地选址合规负面清单(法规禁止选址区域)

  1. 地下水超采区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;

  2.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、缓冲区,饮用水水源一级 / 二级保护区;

  3. 刚性保护基本农田;地质灾害极高、高风险区;

  4. 周边存在排污企业、垃圾填埋场、规模化养殖场、尾矿库等污染源,且防护距离无法满足 GB/T13727 防护区要求;

  5. 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禁止矿产开发区域。

八、水源地前期法定工作流程(法规要求)

  1. 水文地质勘查,完整水文年水质水量动态监测;

  2. 矿泉水资源储量评审备案;

  3. 科学划定 Ⅰ、Ⅱ、Ⅲ 级水源防护区;

  4. 核查是否落在各类生态红线、管控区;

  5. 编制开采方案、环评、水保、地质环境治理方案;

  6. 后续办理探矿权→采矿权、取水许可等法定证照。